如何走活平台经济创新治理这盘棋

政府的职责是营造一个有利于竞争的环境,制定科学的竞争政策。

政府应建设一个中立的竞争生态系统,所有企业均可公平参与并形成良性循环。

随着平台经济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如何通过科学的竞争政策实现有效治理与持续创新的平衡,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数字时代的平台监管需要在“放任自流”与“过度干预”之间找到平衡点,这既是对决策者智慧的考验,也关乎数字经济的未来走向。如何才能走活平台经济创新治理这盘棋?

“政府的职责是营造一个有利于竞争的环境,制定科学的竞争政策。”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享有法国“天才经济学家”之称的让·梯若尔的这一论断,揭示了平台经济治理的核心要义。

梯若尔以其对“市场力量与监管分析”的卓越研究贡献荣获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打破了多年来美国经济学家对该奖项的垄断。他在当代经济学三大前沿领域——博弈论、产业组织理论和激励理论方面均作出了开创性贡献。值得一提的是,梯若尔与同事罗歇(Jean-Charles Rochet)在2003年发表的《双边市场中的平台竞争》是对平台经济最早的研究之一,为理解平台竞争奠定了理论基础。

近年来,梯若尔对数字经济时代的平台监管、竞争政策等作了开创性的研究。今年7月,梯若尔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围绕平台经济发展和监管等问题开展了一场讲座,系统梳理了全球平台经济的监管现状,深入剖析平台公平性、市场可竞争性及政策目标边界等核心议题。他的观点为中国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和治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他指出,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竞争政策已从传统贸易、公共事业领域的垄断治理,延伸至平台经济这一全新赛道,欧盟《数字市场法》(DMA)等法规的探索,为全球平台监管提供了一个重要实例。

欧盟DMA在平台公平性与可竞争性方面走在前列

当前,美国、欧洲正就“非竞争性目标是否应纳入竞争政策”展开激烈讨论。支持者认为,将非竞争性目标纳入竞争政策可回应公众对“公平”的诉求、维护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反对者则担忧这可能削弱市场中立性,加剧贸易摩擦。

在讲座中,梯若尔从“双边市场”特性切入,分析了平台经济的监管框架。他指出,主导性平台一边连接消费者,一边聚合第三方商户,部分平台还兼具自营业务,这一特殊结构天然存在公平性与可竞争性挑战。

在公平性方面,梯若尔提出了公平的“守门人”理念,即商户在接入平台服务商的核心服务时,应享有平等的接入机会,可以获得公平的回报,以体现它们给平台生态系统带来的贡献。

在可竞争性方面,梯若尔强调,健康的平台经济需要保持市场的“可进入性”,即使是在具有显著规模效应的平台领域,也应当为新进入者挑战在位平台企业保留可能。这种潜在的竞争威胁,能够有效约束平台行为,促进市场持续创新。

针对芝加哥经济学派“平台繁荣生态下无公平性担忧”的观点,梯若尔明确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解释道,在数字经济中,平台对消费者常采取免费策略或“零价格”策略,这意味着“从消费者端进行收费和营利”的路径难以走通,平台因此更倾向于向第三方商户收取高额佣金抽成。

当平台依赖第三方佣金抽成营利,且消费者无法选择其他平台——即单一归属(Single Homing)时,便可能通过抬高接入费、优先推送自营服务挤压第三方商户,公平性问题自然会凸显。

“欧盟DMA是目前全球平台监管的重要实践,其核心目标清晰聚焦两点。”梯若尔强调,第一是“可竞争性”,即能否为新进入者创造挑战、替代在位平台的空间,打破垄断壁垒;第二是“公平性”,即保障第三方商业用户(如应用开发者、中小商户)的公平访问权与合理收益,遏制平台“自我优待”与“高抽佣”行为。

他举例说,欧洲已出现多起平台公平性纠纷,部分平台对第三方服务抽佣高达30%,且存在“自我优待”倾向,如谷歌优先推送自家地图、应用商店服务,亚马逊将自营商品置顶展示,挤压第三方生存空间。“这类问题并非欧美独有,中国也有同类平台模式,且部分平台已成为被监管调查对象。”

超越“管与不管”关键要“工具适配”

在监管工具的选择上,梯若尔认为,政府对企业的监管主要包括四方面:规制(Regulation)、结构拆分(Structural Separation)、竞争政策(Competition Policy)和产业政策(Industry Policy)。在互联网领域,竞争政策最值得重视。而规制以及结构拆分方式,都不适用于新经济。

梯若尔指出,如果对主要数字平台进行类似公用事业的规制,就需要跟踪整个公司的生命周期,考虑公司经营失败的原因、成本以及预期的回报,这些在实践中都很难做到。如果要拆分大型平台,就必须识别出其必需设施(Essential Facility)是什么——是搜索引擎,还是它的数据?盲目拆分可能会与消费者利益产生冲突。

谈及平台“接入费”的监管边界时,梯若尔指出,监管机构普遍希望降低平台接入费,但接入费并非“越低越好”。他警告说:“若接入费低至零,会引发两大问题:一是平台倾向通过‘自我优待’、模仿第三方产品获利;二是同质化创新泛滥。”

他在与法国图卢兹大学学者的合作研究中,通过分析谷歌商店、亚马逊等案例发现,平台“自我优待”不仅影响第三方收益,还会限制市场创新——若第三方开发者因高抽佣或曝光不足退出,平台生态将陷入“同质化”竞争困境。

技术创新与监管创新应协同共进

梯若尔特别强调,技术革新与监管调整需形成合力。他以Google为例,此前Google在搜索市场长期垄断,数据优势使其难以被替代。但AI技术的崛起已对传统平台形成冲击,科技变革正在改写竞争规则,监管也需与时俱进。

梯若尔指出,监管的核心目标之一是让消费者、商业用户可同时选择使用多个平台——即强化“多重归属(Multi-Homing)”,避免某个平台“一家独大”。同时,推进平台数据的可迁移性、互操作性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若用户能将个人数据轻易迁移至新的平台,那么,用户就更愿尝试其他平台提供的替代性服务。

梯若尔引用知名学者维克斯(John Vickers)的观点指出,竞争政策的核心使命是“管理市场竞争”,若盲目扩大目标范畴,会导致政策协调困难,甚至偏离初衷。“公平性问题需通过收入分配政策调节,绿色化转型需依赖补贴激励,竞争政策不应成为‘万能工具’。”

筑牢“政府有为、市场有效、创新有力”三大基石

目前,我国拥有数千万网络经营主体,11亿多网络用户,平台经济已深度渗透至实体经济与各行各业中,构建起覆盖面广、开放性高的生态系统。当前,我国平台经济正朝着多元化、多场景的方向延展,与产业链、供应链的融合能力持续增强。

梯若尔强调,政府的职责是营造一个有利于竞争的环境,制定科学的竞争政策。例如,政府应允许商业用户接入多个平台,从而激励创新;应强制实施数据可移植性和互联互通政策,降低用户切换成本,赋予用户更多的选择权。

梯若尔指出,政府应建设一个中立的竞争生态系统,所有企业均可公平参与并形成良性循环。这个生态系统应包含大学——因其具备学术自由和同行评审机制,能激发批判性思维。

“创新不可能源于恐惧与盲从。政府应鼓励形成兼具竞争与合作的创新集群,激发各层级的创造力与颠覆精神,同时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与数据共享机制。”他说。

平台经济治理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一面刻着公平竞争,一面刻着创新活力。监管政策需在不同利益间找到平衡点。“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未来的平台经济新生态,必将建立在政府有为、市场有效、创新有力的坚固基石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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